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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摘錄)

國家:台灣

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規定,明定身障者在申請醫療輔具項目時的流程、費用補助及規範。
與輔助科技相關條文摘錄如下。
法規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輔具,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系統構造、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且符合第五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第 5 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依附表規定。
附表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PDF

前項附表,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

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以下稱評估單位或機構)依前條附表辦理。

依前項規定為醫療輔具評估後,評估單位或機構應依前條附表之規定,發給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第 7 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以第二條所定之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二、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及申請書,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及第五條附表所定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已於身心障礙鑑定時提出相關福利需求,並經醫療輔具評估為補助對象者,得由評估單位或機構轉介辦理,免自行提出。

第 8 條

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前條申請案件,應於七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未符合資格者,並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六個月內,依核定項目完成購置或租賃,並檢附購置、租賃或付費憑證及第五條附表所定應備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未依核定項目購置或租賃者,不予補助。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申請醫療輔具補助對象因特殊情況,有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要者,應於先行購置或租賃後,檢附前條第三款之文件、資料及前項第二款之憑證,補辦申請;其憑證不得逾六個月。

第 9 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第 10 條

申請人對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查。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醫療輔具補助經核定後,或屬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而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後,於購置或租賃補助款撥付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第七條第三款文件、資料及購買、租賃或付費憑證請領之。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補助醫療輔具之追蹤輔導機制,申請人並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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