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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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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摘錄)
國家:台灣
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輔具評估服務由輔具評估人員為之,輔具服務提供單位得視障別需要結合其他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與輔助科技相關條文摘錄如下。
法規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服務。
三、機構式服務:指以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服務。
四、居家照顧:指有協助自理生活照顧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經專業評估後由專業服務人員至其家宅中提供照顧服務。
五、友善服務:指到宅關懷身心障礙者,並支持其社會參與。
六、送餐到家:指提供餐食予無法準備餐食之獨居或家屬無法提供照顧之身心障礙者,解決其餐食問題。
七、居家復健: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對居家需繼續復健之身心障礙者,於其居住處提供復健治療服務。
八、生活重建:指於中途致障有生活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由專業人員於其重建關鍵期,提供心理支持及服務,以重新建構其獨立生活能力
,協助其重建生活。
九、心理重建:指由專業人員應用心理學之原則及方法,協助處理身心障礙者之心理適應問題,重建其環境適應能力。
十、社區居住:指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組成專業服務團隊,以一般社區住宅房舍提供身心障礙者非機構式之居住服務。
十一、婚姻及生育輔導:指由專業人員應用專業知能及技巧,提供身心障礙者兩性交往、性教育、性諮詢、婚姻諮商、生育保健及親職等諮商輔導及協助服務。
十二、性教育:指提供身心障礙者性生理與性心理知識及認知、親密關係及身體接觸、人身安全之維護,促進性別平等及尊重。
十三、性諮詢:指提供十八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身體探索及暸解、建立性自尊、性行為模式、性伴侶關係之諮詢服務。
十四、家庭托顧:指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提供服務對象身體、日常生活及安全性之照顧服務。但不包括照顧其身心障礙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
十五、課後照顧:指由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人或團體等提供身心障礙者包含寒、暑假在內之國民小學課後照顧及國民中學課業輔導。
十六、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指身心障礙者得自我決定、選擇、負責,於均等機會下,選擇合適住所,平等參與社會。
十七、復康巴士服務:指提供身心障礙者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等設備之特製車輛,提供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交通服務。
十八、輔具服務:指協助身心障礙者輔具諮詢、評估、取得、使用訓練、追蹤、維修、調整等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及健康。
第 九 章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第 69 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內容如下:
一、自立生活能力增進及支持,包括個人生活協助服務、財務及時間管理、交通及輔具資訊協助。
二、合適住所之協助及提供,包括協助住所租賃、無障礙環境改善。
三、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
四、健康支持服務,包括保健諮詢、陪同就醫。
五、同儕支持。
六、社會資源連結及協助,包括就業支持、就學及經濟協助、專業服務。
七、其他自立生活相關支持。
第 十 章 其他服務
第 7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復康巴士、情緒支持、行為輔導、輔具服務及其他福利相關服務。
第 87 條
輔具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
第 88 條
輔具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化需求,配備必要之設施及相關專業人員,以提供個別化服務。
輔具評估服務由輔具評估人員為之,輔具服務提供單位得視障別需要結合其他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第 89 條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居家無障礙環境及其改善到宅評估。
二、提供輔具評估及使用訓練服務。
三、提供輔具諮詢、取得、追蹤、維修、調整等服務。
前項第二款必要時得提供到宅服務。
第 9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所提供服務之場所應至少一處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平方公尺,其展示空間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並應分別配置辦公、評估訓練、維修等場所。
二、應配置輔具評估、訓練、檢測、維修、消毒等所需設備。
前項輔具中心應置下列專業人員至少各一人:
一、輔具評估人員。
二、輔具維修技術人員。
三、社會工作人員。
前項輔具評估人員之設置,以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身心障礙人口數超過三萬人時,每增加一萬人,應增置一名。
第 十一 章 附則
第 91 條
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符合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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